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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发布:2020-05-28 17:54,更新:2023-08-23 08:49

关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假定中国居民个人小明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平均每月的应发工资3600元,五险一金专项扣除15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000元/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21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含税奖金100000元。

一、 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2124092553.doc

    1.小明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100000÷12=8333.33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可以查出,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小明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3%-210=3000-210=2790元

注:虽然小明每月的工资3600<5000,但不适用于抵减年终奖商数的抵减。

二、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1. 小明的全年综合所得=3600×12+100000=143200元

2. 小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3200-5000×12-1500×12-1000×12=53200元

3. 小明的全年应纳税额=53200×10%-2520=2800元

三、 结论

  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为2790元,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为2800元,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全年应纳税额基本相等,由此得出结论,以100000元年终奖为例,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时,应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反之,则应并入全年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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